第1種觀點:私人保安包括非執(zhí)法機關進行的所有保護和損失預防的行為,尤其是指:私人警察及私人保安力量、保安人員及提供各種與安全有關的服務的私人組織和個人,包括調查、守衛(wèi)、巡邏、測謊、報警和武裝。
第2種觀點:私人保安工作上與公共警察類似,但領報酬的地點不同。私人保安員是追求利潤的組織或公司的雇員,不同于非利潤性的或政府的機構。這些組織為了得到報酬而給特殊的顧客提供與安全有關的服務,這是私人保安的特征。
這種觀點還認為利潤的動機、利潤的來源,都是私人保安存在的基本因素。這種觀點適用于大部分私人保安,但對于某些單位雇傭的、具有私人保安功能的守夜人等卻不一定具有利潤因素,因此這種觀點并不普遍適用。
由此來看,要明確私人保安,應從私人保安的功能上與公共警察加以區(qū)分,佛山保安從而揭示私人保安的真正含義。
從辭意和哲學角度來講,私人保安可提供一個相對穩(wěn)定的、可以預防的環(huán)境,在此條件下的個體或群體可以不受破壞和損害,也不怕騷亂和傷害這樣的治安隱患。
這種安全可以通過軍事力量、公共執(zhí)法機構和有關的個人和組織或雇傭的私人企業(yè)提供保護服務。而這種保護服務—旦提供給特殊的個人或組織,他們一般就屬于私人保安的范疇。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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